福鼎新聞網訊(劉麗)私下偽造他人公司印章對外承包工程,福鼎一男子因未償清工程款導致該公司被起訴。日前,市法院審結該起偽造公司印章案,依法判處被告人夏某華有期徒刑十個月。
2009年夏,夏某華因無工程施工資質,經與某公司負責人協商后,掛靠其公司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。為方便承接其他工程項目、節省掛靠管理費,夏某華在工程結束后未經該公司授權,在路邊請人刻制了一枚該公司印章。后夏某華得知該公司啟用新印章,遂私下刻制一枚新印章并銷毀舊印章。2009年至2013年間,夏某華冒充該公司員工使用假印章對外簽約,并進行工程款清算。2014年間,夏某華主動向該公司交代其私刻印章事宜并銷毀印章。2017年間,因夏某華未結清他人工程款,該公司被訴至市法院,該公司員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夏某華偽造公司印章,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,結合其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